经审理查明:2016年至2018年期间,被告人胡光亮与岑某某共谋,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项目承接、项目验收、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,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673余万元。被告人胡光亮与岑某某在收取上述受贿款后,为感谢三都县教育局原局长王某某的帮助,向王某某行贿100万元。
独山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光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行贿罪。胡光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。鉴于胡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、退缴部分犯罪所得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(来源:政事儿)